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陳詩婷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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