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桃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陳漢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2月19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漢蓬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2月15日晚上9時15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查獲現場照片1幀。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及被移送人未有相同非行紀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