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陳訓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雪 、 黃淑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