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林秋得
被   告 信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玄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本
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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