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林秋得
被 告 信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玄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本
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林秋得
被 告 信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玄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本
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