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嵩閔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