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麗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曉怡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