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洪沛珏
被   告  黃椿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壹拾元,其餘新臺幣柒佰玖拾元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3日20時19分許,無照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臺北市○○區○○○
路○○○巷○弄○○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與原告所有並
停放於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下稱
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為此支出系
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其中含工資
:2,500元、零件:17,5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
三、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之過失發生系爭車禍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等事實,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10年6
月18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103004834號函所檢附之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補充資料表、A3類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片,及原告提出
之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
析研判表、車損照片、行車執照、LINE對話紀錄截圖、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民法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故原告請求被告負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應屬有據。本件原告主張其因上揭車禍受有系爭車輛之修復
費用20,000元(其中含工資:2,500元、零件:17,500元)
之事實,有提出估價單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
,惟查,系爭車輛係105年2月出廠,有該車行照影本附卷
可稽,而系爭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含零件17,500元,衡以本
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
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
依行政院所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
分之536,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
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5年2月起至發生車禍日109年3月止
,已逾機器腳踏車耐用年數3年以上,據此,該車扣除折舊
後之零件材料費為1,74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再加上工
資2,50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4,248
元(即1,748+2,500=4,248)。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付原
告4,24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210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
790元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7,500×0.536=9,3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7,500-9,380=8,120
第2年折舊值8,120×0.536=4,352
第2年折舊後價值8,120-4,352=3,768
第3年折舊值3,768×0.536=2,020
第3年折舊後價值3,768-2,02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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