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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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35號
原   告  翁羅玉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榮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8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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