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柔伃
       陳俞蓁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乘志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0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