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346號
原 告 游晉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子壹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