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74號

原告艸耳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明鶯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9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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