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46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麗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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