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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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劉振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第19屆第8次會議修正,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在案,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自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次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30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且前經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有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第19屆第8次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通費。││本法人置專任董事一至三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襄助董事長處理董事會事│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務。│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專任董事支領報酬,且不另│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合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酬之上限,應符合學校財團│規定。││法人主管機關之規定。│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員額編制。│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