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致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91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沒字第
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餘淨重拾肆點玖伍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174號被告黃致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計毛重18.3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4.9502公克),係被告 黃志豪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23號施用毒品案件所用之物(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174號卷第95頁背面)(聲請書誤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714號」卷,應予更正),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白色結晶7袋(實稱毛重17.3150公克,淨重14.6820公克,取樣0.1017公克,餘重14.5803公克)、白色細結晶1袋(實稱毛重
0.6460公克,淨重0.4120公克,取樣0.0421公克,餘重0.3699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亦如上述等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5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5年
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174號偵查卷第65至66頁、98至9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