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相對人甲○○
四十相對人丁○○住基隆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T40~F0┌────────────────────────────────────┐│計算書(單位:新台幣「元」)│││├─────────┬───────────┬──────────────┤│項目│金額│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16,140││├─────────┼───────────┼──────────────┤│二、第一審送達費用│714│聲請人雖僅聲請送達郵費510元││││,惟實際支出超過204元,仍應││││計入。│├─────────┼───────────┼──────────────┤│合計│16,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