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210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劉上開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為櫌默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一○樓之六,下稱櫌默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對股東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且其本身及其他擔任股東之 石秀娥 、 徐樹英 、 任惠榮 、 劉立錡 、實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劉育苹 、 廖秋暖 、 蔡宛君 均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基於未收足公司設立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先將以不詳管道取得之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存入華信銀行之櫌默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委由不知情之 梁明昌 會計師辦理相關公司設立登記事項,梁明昌即依據上開不實股款繳納證明(即存摺存款之記載)在其業務上所查核製作之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上開股東業已繳足股款,另檢具資產負債表、華信銀行之櫌默公司籌備處活期存款存摺等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櫌默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並有櫌默公司登記卷宗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查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九條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年
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將原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移列為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法定刑則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修正前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政府審核之。該條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二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二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關於「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九條第四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七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亦即就未收足公司股本而以文件表明收足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行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司法上開修正前,因主管機關負有實質審查之責,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犯罪,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司法上開修正後,因主管機關已不再負有實質審查之責,而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犯罪,經綜合比較上開公司法之修正情況,以修正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是依據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且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犯罪。
㈡另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
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就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罰金刑部分,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修正,上開規定法定刑之最低法定刑度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經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至於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因本案被告行為時係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緩刑規定,併此敘明。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未收足公司
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梁明昌會計師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坦白承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手段及犯罪對於國家社會法益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易科罰金部分,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生效前之刑法條文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之規定,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生效後之規定擴大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凡「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前開與舊法相同之其他要件下,即得易科罰金,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後之規定則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刪除)之銀元一百元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是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生效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本院信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㈣另本案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亦無其
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併與宣告減刑及易科罰金如主文所示。
四、公訴意旨另以:乙○○未收足浩宇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繳納之股款而以文件表明收足,並委由不知情之梁明昌會計師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使承辦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在所掌之公文書罪嫌(贅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等語。然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又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修正前第四百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觀之,向主管機關申請為有限公司設立之登記,其於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是否確已繳足,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亦即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而非僅依其申請或聲明即為一定登載之形式審查,則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繳足,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而使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予以登載,應僅成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前段之罪,無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論罪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九年度臺非字第四六號裁判要旨可參,是本案自難認被告上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所涉此部分罪嫌係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爰就上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併案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八四號):
㈠併案意旨略以:乙○○為櫌默公司之負責人,基於連續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九十年六月起至十二月止,取得吉元昌配管五金公司、珍屋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再大量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之英朔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充當進貨憑證,幫助如附表所示之英朔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九百四十八萬八千二百九十三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嫌等語(併案意旨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八四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及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補充理由書,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三第五七頁)。
㈡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伊曾與丙○○簽
訂契約將櫌默公司售與丙○○,且依據契約協定將所請領之櫌默公司九十年九月至十二月之空白發票共四本交付丙○○,伊並無虛開統一發票等語。
㈢經查:證人丙○○到庭證稱:伊於九十年十一月左右,花十
五萬元向乙○○購買櫌默公司,並與乙○○簽立公司買賣契約書(影本見本案勘驗筆錄卷一第一七○頁至第一七二頁),因伊信用有瑕疵且找不到新的負責人,所以尚未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當時乙○○出售櫌默公司時,有將櫌默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大小章、統一發票、乙○○身分證影本交付與伊,但伊購入櫌默公司後並沒有做成生意,亦無實際營業或交易,櫌默公司之統一發票由伊及甲○○開立出去,甲○○有無給別人使用,伊並不知清楚,但伊係無償提供櫌默公司統一發票供他人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三一頁至第二三四頁);復觀諸在證人丙○○處扣得之被告與證人丙○○簽訂公司買賣契約書正本及相關價金支票影本(見本院勘驗筆錄卷一第一六一頁及第一七○頁至第一七二頁),確有被告將櫌默公司九十年九月至十二月之統一發票交與證人丙○○之記載;且櫌默公司於九十年九月至十二月僅請領發票號碼為JF00000000號至JF00000000號、JM00000000號至JM00000000號、KD00000000號至KD00000000號、KL00000000號至KL00000000號空白發票共四本,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所發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九五○○一五○八七號函覆資料(見本院卷三第一八二頁、第一八三頁)附卷可參;而如附表所示公訴人所指遭不實開立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發票號碼,除附表編號九實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九十年六月、發票號碼GG00000000號、銷售金額三萬八千五百元之統一發票一紙外,亦均在上開櫌默公司於九十年九月至十二月請領之上開發票號碼範圍內;又就附表編號九實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九十年六月、發票號碼GG00000000號、銷售金額三萬八千五百元之統一發票一紙部分,銷售金額甚低,卷內亦無相關證據資料足以佐證被告於九十年六月間經營櫌默公司時曾虛開上開統一發票一紙,被告前開所辯,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部分自難認被告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犯行,是本院即難就上開併案部分併與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生效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民國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3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公司名稱│開立發票│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號││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英朔股份有限公司│9009│JF00000000│916250│45813││││├──────┼─────┼──────┤││││JF00000000│883200│44160││││├──────┼─────┼──────┤││││JF00000000│883200│44160││││├──────┼─────┼──────┤││││JF00000000│879600│43980│││││├────┴──────┼─────┼──────┤│││發票共4張,金額小計│0000000│0000000│├─┼─────────┼────┬──────┼─────┼──────┤│2│金豐泰實業有限公司│9009│JF00000000│0000000│90405││││├──────┼─────┼──────┤││││JF00000000│0000000│90038││││├──────┼─────┼──────┤││││JF00000000│0000000│83025││││├──────┼─────┼──────┤││││JF00000000│0000000│88935││││├──────┼─────┼──────┤││││JF00000000│0000000│85977│││├────┼──────┼─────┼──────┤│││9010│JF00000000│0000000│90038││││├──────┼─────┼──────┤││││JF00000000│0000000│81918││││├──────┼─────┼──────┤││││JF00000000│918750│45938│││├────┴──────┼─────┼──────┤│││發票共8張,金額小計│00000000│656274│├─┼─────────┼────┬──────┼─────┼──────┤│3│鈞存國際有限公司│9010│JF00000000│949000│47450│││├────┴──────┼─────┼──────┤│││發票共1張,金額小計│949000│47450│├─┼─────────┼────┬──────┼─────┼──────┤│4│崎祥科技股份有限│9009│JF00000000│0000000│83070│││公司││││││││├──────┼─────┼──────┤││││JF00000000│0000000│85200││││├──────┼─────┼──────┤││││JF00000000│0000000│63900│││├────┼──────┼─────┼──────┤│││9010│JF00000000│0000000│76680││││├──────┼─────┼──────┤││││JF00000000│0000000│70290│││├────┼──────┼─────┼──────┤│││9011│KD00000000│0000000│51545│││├────┼──────┼─────┼──────┤││││KD00000000│975000│48750││││├──────┼─────┼──────┤││││KD00000000│0000000│52000││││├──────┼─────┼──────┤││││KD00000000│0000000│50375││││├──────┼─────┼──────┤││││KD00000000│0000000│65000││││├──────┼─────┼──────┤││││KD00000000│0000000│81250││││├──────┼─────┼──────┤││││KD00000000│780000│39000│││├────┼──────┼─────┼──────┤│││9012│KD00000000│0000000│52000│││├────┴──────┼─────┼──────┤│││發票共計13張,金額小計│00000000│819060│├─┼─────────┼────┬──────┼─────┼──────┤│5│富比圓科技有限公司│9009│JF00000000│0000000│80600││││├──────┼─────┼──────┤││││JF00000000│0000000│84500││││├──────┼─────┼──────┤││││JF00000000│858000│42900││││├──────┼─────┼──────┤││││JF00000000│0000000│81375││││├──────┼─────┼──────┤││││JF00000000│0000000│89250│││├────┼──────┼─────┼──────┤│││9010│JF00000000│0000000│84270││││├──────┼─────┼──────┤││││JF00000000│0000000│75790│││├────┴──────┼─────┼──────┤│││發票共計7張,金額小計│00000000│538685│├─┼─────────┼────┬──────┼─────┼──────┤│6│元瑞豐企業有限公司│9009│JF00000000│0000000│87150││││├──────┼─────┼──────┤││││JF00000000│0000000│85075││││├──────┼─────┼──────┤││││JF00000000│0000000│87150││││├──────┼─────┼──────┤││││JF00000000│0000000│90750││││├──────┼─────┼──────┤││││JF00000000│0000000│83000││││├──────┼─────┼──────┤││││JF00000000│0000000│83000││││├──────┼─────┼──────┤││││JF00000000│0000000│86625││││├──────┼─────┼──────┤││││JF00000000│0000000│89925││││├──────┼─────┼──────┤││││JF00000000│0000000│86625│├─┼─────────┼────┼──────┼─────┼──────┤│││9010│JF00000000│0000000│85075│││├────┼──────┼─────┼──────┤│││9011│KB00000000│0000000│54400││││├──────┼─────┼──────┤││││KD00000000│0000000│51000││││├──────┼─────┼──────┤││││KD00000000│952000│47600││││├──────┼─────┼──────┤││││KD00000000│0000000│61880│││├────┴──────┼─────┼──────┤│││發票共計14張,金額小計│00000000│0000000│├─┼─────────┼────┬──────┼─────┼──────┤│7│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9009│JF00000000│0000000│85000│││司││││││││├──────┼─────┼──────┤││││JF00000000│0000000│83725│││├────┼──────┼─────┼──────┤│││9010│JF00000000│0000000│85000││││├──────┼─────┼──────┤││││JF00000000│0000000│63750││││├──────┼─────┼──────┤││││JF00000000│0000000│63750│││├────┼──────┼─────┼──────┤│││9011│KD00000000│0000000│52500││││├──────┼─────┼──────┤││││KD00000000│980000│49000││││├──────┼─────┼──────┤││││KD00000000│0000000│56000││││├──────┼─────┼──────┤││││KD00000000│910000│45500│││├────┼──────┼─────┼──────┤│││9012│KD00000000│938000│46900││││├──────┼─────┼──────┤││││KD00000000│0000000│74200│││├────┴──────┼─────┼──────┤│││發票共計11張,金額小計│00000000│705325│├─┼─────────┼────┬──────┼─────┼──────┤│8│敦楊科技股份有限公│9011│KD00000000│0000000│293220│││司││││││││├──────┼─────┼──────┤││││KD00000000│0000000│251680││││├──────┼─────┼──────┤││││KD00000000│0000000│281880││││├──────┼─────┼──────┤││││KD00000000│0000000│293728││││├──────┼─────┼──────┤││││KD00000000│0000000│94770││││├──────┼─────┼──────┤││││KD00000000│0000000│275880││││├──────┼─────┼──────┤││││KD00000000│0000000│269540││││├──────┼─────┼──────┤││││KD00000000│0000000│283140│││├────┼──────┼─────┼──────┤│││9012│KD00000000│0000000│271610││││├──────┼─────┼──────┤││││KD00000000│0000000│174860││││├──────┼─────┼──────┤││││KD00000000│0000000│287980│││├────┴──────┼─────┼──────┤│││發票共計11張,金額小計│00000000│0000000│├─┼─────────┼────┬──────┼─────┼──────┤│9│實碩資訊股份有限公│9006│GG00000000│38500│1925│││司│││││││├────┼──────┼─────┼──────┤│││9011│KD00000000│20967│1048│││├────┴──────┼─────┼──────┤│││發票共計2張,金額小計│59467│2973│├─┼─────────┼────┬──────┼─────┼──────┤│10│達希企業有限公司│900910│JF00000000│0000000│85750│││├────┼──────┼─────┼──────┤│││900918│JF00000000│0000000│85750│││├────┼──────┼─────┼──────┤│││901005│JF00000000│0000000│81075│││├────┼──────┼─────┼──────┤│││901012│JF00000000│0000000│62650│││├────┴──────┼─────┼──────┤│││發票共計4張,金額小計│0000000│316975│├─┼─────────┼────┬──────┼─────┼──────┤│11│國顧興業股份有限公│9006│GG00000000│90900│4545│││司├────┴──────┼─────┼──────┤│││發票共計1張,金額小計│90900│4545│├─┼─────────┼────┬──────┼─────┼──────┤│12│歡鎂國際股份有限公│9011│KD00000000│0000000│171250│││司││││││││├──────┼─────┼──────┤││││KD00000000│0000000│342250││││├──────┼─────┼──────┤││││KD00000000│0000000│342250││││├──────┼─────┼──────┤││││KD00000000│0000000│410400││││├──────┼─────┼──────┤││││KD00000000│0000000│239750││││├──────┼─────┼──────┤││││KD00000000│0000000│273800││││├──────┼─────┼──────┤││││KD00000000│0000000│171250││││├──────┼─────┼──────┤││││KD00000000│0000000│410400│││├────┴──────┼─────┼──────┤│││發票共計8張,金額小計│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