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10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四月十日所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被告甲○○涉案部分並非本院所得管轄之案件,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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