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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