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加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之適用法條部分,應加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之適用法條部分,分別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顯係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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