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8號受罰人即證人甲○○以上受罰人因原告中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6年12月27日、97年3月11日、97年4月8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受合法之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臺幣25,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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