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玄○○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午○○
酉○○未○○A○○申○○寅○○丑○○卯○○子○○
6號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被告宇○○
巳○○黃○○D○○丁○○○即乙○己○○即乙○戊○○即乙○庚○○即乙○辛○○即乙○丙○○即乙○L○○○戌○○C○○I○○F○○宙○○壬○○○辰○○○M○○○J○○N○○G○○○E○○K○○B○○天○○癸○○○H○○○甲○○○地○○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4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