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更(二)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3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鶴齡選任辯護人陳正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鶴齡自民國100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鶴齡因涉犯家暴殺人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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