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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