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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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43號抗告人 許茂盛 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地政事務所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9年11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雖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經本院駁回在案,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黃永祥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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