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家寶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家寶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卓家寶,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