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 吳雅玲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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