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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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號抗告人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1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