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56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5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人戊○○
壬○○癸○○子○○己○○辛○○丙○○庚○○丁○○甲○○丑○○乙○○
均右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一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此觀之同法第三十條準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殊明。本件聲請人前因遺產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五五號判決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一六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係認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七五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乃所陳理由悉於之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為本院所不採,則以同一原因事實對駁回其再審之訴之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無新之原因事實之陳述,無異未表明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因認其該次再審之訴不合法而諭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次查原裁定既認聲請人該次再審之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之,自屬無從進而論斷其主張之實體上再審理由及之前各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情事,聲請人茲指原裁定未論及其起訴時主張之訴願法第二十四條之效力,原判決及本院嗣後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八號、第二八七五號再審判決有如何違誤之處等情,自不能資為原裁定之再審事由。又本案有無逾核課期間之問題,亦非原裁定所得依職權為實體上論斷,依聲請意旨,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再審事由之要件無一相符,依首開說明,無從許對原裁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再審事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