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5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五九號
原告美商.伊爾文坐椅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日台八七訴字第○○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為外國人,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字第○○六三四號裁定命於二十五日內補正經公證或認證以證其代理權之委任書,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嗣雖出委任書,第未經公證或認證,顯不能證明其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即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