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告 侯曉雯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複代理人 楊逸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沛褣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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