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謝錦柔 (原名:謝汭)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被告 洪秀吟 上列原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訴字第57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秀吟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卓育璇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家鋐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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