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顏素薰 被告 邹茂峯
廖晨宇 李長霖 田愛平 林可山 黃廷惟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邹茂峯、廖晨宇、李長霖、田愛平、林可山、黃廷惟等
6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邹茂峯、廖晨宇、李長霖、田愛平、林可山、黃廷惟等6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被告黃廷惟不受理、被告林可山無罪、其餘4名被告就本件原告受詐騙部分之犯嫌亦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邹茂峯等
6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張耀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