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乙○○
振南貨運行即 陳富信 右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並自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九十交自一七號),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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