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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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九號
聲請人(即財團法人台南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甲○○代理人 游慧香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南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為以規劃、協調、推動台南市社會教育及各項藝文活動,並做為台南市文化對話橋樑,提昇市民文化水準為宗旨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機構,基金來源為(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捐助。(二)台灣省政府捐助。(三)台南市政府捐助。(四)民間捐助。(五)基金孳息收入。(六)其他。並經台南市政府民國(下同)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南市教社字第六0五九一號核准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一冊第一四0號)在案。聲請人因九十一年度第二次董、監事會會議,會中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四條規定:將基金總額新台幣九千四百二十三萬元變更為設立時基金新台幣一千三百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五十九元,第五條會址刪除,第六條當然董事增列台南市文化局局長;台南市立文化中心主任更名為台南市立藝術中心主任;董、監事任期原定每屆四年修正為任期每屆三年。茲因上開修正內容與部分捐助章程不同,需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求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台南市政府函、財團法人台南市文化基金會九十一年度第二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各一件、捐助章程二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一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森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翁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