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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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
自訴人乙○○○設
即 王一峯 代理人 蔡宗政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就前開事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曾以詐欺罪、侵占罪提出自訴,並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一0號裁定駁回自訴,並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確定,此有裁定一份附卷足參,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茲自訴人又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為由提起自訴,按自訴人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且觀諸卷內資料,自訴人並未提出新事實、新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各款之原因,自訴人對於已自訴駁回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自訴,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