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桃園縣大園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 許勝雄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傳喚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