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二至七之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刑。附表所示編號二至七之罪,與附表所示編號
一、八不予減刑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所示編號二至七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甲○○所犯附表所示編號二至七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所示編號二至七之罪,與附表所示編號一、八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取財│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項第1款│││├───────┼─────────────┼─────────────┼─────────────┤│犯罪日期│85年11月20日16時30分許│85年8月12日19時30分許│85年10月9日20時許││││││├───────┼─────────────┼─────────────┼─────────────┤│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18810│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18810│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18810│││、22462號、86年度偵字第330│、22462號、86年度偵字第330│、22462號、86年度偵字第330│││0號│0號│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日│86年5月16日│86年5月16日│86年5月16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確│86年9月9日│86年9月9日│86年9月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1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罰金之折算標準││││└───────┴─────────────┴─────────────┴─────────────┘┌───────┬─────────────┬─────────────┬─────────────┐│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216條、第212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85年11月5日18時許起至85年│85年6月間│85年7月間至85年9月間│││11月23日22時許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18810│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18810│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18810│││、22462號、86年度偵字第330│、22462號、86年度偵字第330│、22462號、86年度偵字第330│││0號│0號│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日│86年5月16日│86年5月16日│86年5月16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日│86年9月9日│86年9月9日│86年9月9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罰金之折算標準││││└───────┴─────────────┴─────────────┴─────────────┘┌───────┬─────────────┬─────────────┬─────────────┐│編號│7│8││├───────┼─────────────┼─────────────┼─────────────┤│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7年││├───────┼─────────────┼─────────────┼─────────────┤│所犯法條│修正刪除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271條第1項││││條例第11條第3項(72年6月27│││││日增訂)│││├───────┼─────────────┼─────────────┼─────────────┤│犯罪日期│85年6、7月間某日起至85年11│85年1月25日3時許││││月24日16時30分許│││├───────┼─────────────┼─────────────┼─────────────┤│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18810│桃園地檢85年度偵字第2201號││││、22462號、86年度偵字第330│││││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判決日│86年5月16日│87年8月25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決├───┼─────────────┼─────────────┼─────────────┤││案號│86年度訴字第825號│87年度台上字第3769號│││├───┼─────────────┼─────────────┼─────────────┤││判決日│86年9月9日│87年11月6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