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醫字第10號
原告庚○○即己○○兼法定代理人丙○○即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複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