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建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60號上訴人齊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決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760,02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44,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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