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7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住台中市○○路1之67號8樓之3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住台中市○○路1之67號8樓之3被上訴人保証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設彰化縣○○鎮○○里○○路○○○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彰化縣○○鎮○○里○○路○○○號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號12樓複代理人丁○○住台中市○○○路○○○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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