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八五號
自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自訴代理人 姚念林 律師本件自訴人因被告甲○○、丁○○詐欺案件提起自訴,經本院向經濟部查詢結果,以乙○○○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登記之法人,其法定代理人並非丙○○,亦非設址於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過嶺二五之二十號。本件自訴人逕以乙○○○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提起自訴,其自訴之程式顯不合法,惟應限期補正。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其依公司法登記之真正名稱,以資憑辦。倘逾期不補正,其起訴之程序,即不合法,本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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