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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