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七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原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曾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現因已無假扣押之必要,聲請人業向本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且已確定,聲請人復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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