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韋甫 律師 吳俊宏 律師被告 葉玫惠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92元。惟查:
㈠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第77條之2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本院89年度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而該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金額為19,013,449元,應以此數額為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之價額。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向本院撤回假扣押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及向地政機關聲請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等請求,應無假扣押標的之交易價額,爰以原告之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利益即假扣押查封之二筆不動產之價值,為其訴訟標的價額,茲據原告陳報,二筆不動產公告現值為2,072,000元。及因原告之上開請求,係不同訴訟標的,且無競合或選擇關係,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85,449元(計算式:19,013,449+2,072,000=21,085,449),應徵收裁判費197,59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1,592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76,000元。
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鸝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