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抗告人 孫秀蓮 法定代理人 何燦松
何溯雲 訴訟代理人 何政憲 被告 李官儒 訴訟代理人高仁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為抗告人部分敗訴之判決,抗告人不服,為此提起上訴。抗告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裁定應於5日內補正。嗣抗告人補正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原告之訴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惟於上訴理由記載上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6,412元,原裁定誤以抗告人以其敗訴部分12,354,777元為上訴利益計算裁判費,尚有違誤。從而,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本件上訴利益為3,606,412元,如上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