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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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威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1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