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357號聲請人 洪振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家維林敬瑋林芮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家維、林敬瑋、林芮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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