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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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下室建築物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張衍龍
郭俊成 葉 王銀珠 謝詩婷 葉蓁蓁 劉碧桂 方翠容 黃靜瑛 楊春美 游盛誠 游淵文 方正 吳湖美珠 王天津 林久烝 陳金蓮 劉定 陳素棉 廖瓊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宗 被告 黃詠翔 即 黃天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下室建築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⑴確認原告等19人對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下室建築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面積342.18平方公尺)中之避難室面積281.2836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存在。⑵確認原告等6人對於上開地下室建築物中之停車空間面積60.8964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存在。經查,上開地下室建築物於106年課稅現值為898,800元,業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06年9月15日函復,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9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