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659號債權人 陳雨利 債務人 謝鏡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因本件同案號有四位不同債權人之請求,異議時應註明被異議債權之債權人姓名)。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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