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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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家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46號聲請人 鄭崇文 律師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袁瑞貞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 許朱雀 」之記載,應更正為「袁瑞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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